再者,诸位可能记得,我在早期的讲演中已经告诉你们(并举例加以说明),我们甚至已学会利用外显的梦的形式的性质来进行解释——即把它们转化为产生于内隐的梦的思想的素材2。
正如诸位所知,所有在同一个晚上做的梦都属于一个系统。但是,这些梦在做梦的人看来是否连续统一,或者他是否将它们分成几部分或许多部分,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事。这些部分的数目,常常等于内隐的梦的思想的构造形态
1德文为“”。两词都派生于“haufen”——“增多”。——英译注。
2参阅《引论》第十一讲。——英译注。
中各个焦点的数目(focalpoints),或者相应于做梦者精神生活中各种斗争倾向,这些倾向中的每一种都在梦的一个特殊部分中,获得了主要的但又并非唯一的表现。一个短的序梦和随之而来的长的主梦之间,常常是一种条件与结果的关系(条件从句和结果从句),在以前的讲演中可以找到一个极明显的这方面的例子1。
如果一个梦被做梦者描述为“是莫名其妙地c进来的”,这个梦实际上就可能相应于梦的思想中的一个从句。
弗兰兹。亚历山大(franzalexander)在1925年对成对出现的梦的研究中已指出:如果对同一夜做出的两个梦一并考虑,那么它们就是两个阶段上来表现愿望的满足,从而分别完成梦的任务——尽管每个梦独立存在时不会产生那种结果——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假定梦的愿望是在梦的内容中对某个特定的人采取某种不正当的行为,那么,在第一个梦中,这个人将会毫无伪装地出现,而欲对其采取的行为则仅处于胆怯的被暗示状态。
第二个梦的情况则不同;这种行为将会被明确提到,而那个人或者变得认不出来了,或者被某个无关的人所取代了。你们将会承认,这种情况看来确实很巧妙。此外,我们发现,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梦之间存在着另一种类似的关系:一个梦代表惩罚,另一个梦代表邪恶欲望的满足。
这就等于是说:“假如一个人接受了对他的邪恶行为的惩罚,他就可以允许自己继续做那种禁止的事。”
b1见《引论》第十二讲。——英译注。
关于上述一般发现或者梦的解释在分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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